热烈庆祝网站正式开通!本公司一贯坚持以“诚信、务实、效率、发展”为根本宗旨以“真诚为客户服务”为基本原则,在长期的经营中始终坚持与客户保持技术交流,在客户中形成了坚实的合作基础和良好的商业信誉。关键字:天津货代  
天津货代

航空运输中的危险物品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0-10-18  

危险物品,是指对人体健康、飞行安全、财产或者环境能够构成危害,且在国际民航组织(ICAO)所颁布的《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指令》危险物品品名表中列明或者根据该《技术指令》分类的物质或者物品。
  按照现行有效的国际标准,即国际民航组织的《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指令》和国际航协(IATA)的《危险物品规则》,航空运输活动中的危险物品根据其种类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九大类:爆炸品、气体、易燃液体和易燃固体、自燃物质和遇水释放气体物质、氧化剂和过氧化物、有毒和传染性物质、放射性物质、腐蚀性物质、杂项危险物品。

危险物品,是指对人体健康、飞行安全、财产或者环境能够构成危害,且在国际民航组织(ICAO)所颁布的《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指令》危险物品品名表中列明或者根据该《技术指令》分类的物质或者物品。

按照现行有效的国际标准,即国际民航组织的《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指令》和国际航协(IATA)的《危险物品规则》,航空运输活动中的危险物品根据其种类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九大类:爆炸品、气体、易燃液体和易燃固体、自燃物质和遇水释放气体物质、氧化剂和过氧化物、有毒和传染性物质、放射性物质、腐蚀性物质、杂项危险物品。

根据危险物品的危险程度不同,危险物品则可以分为客货机均可载运的危险物品、只限货机运输的危险物品、正常情况下禁止运输但在有关国家特殊豁免可以载运的危险物品,以及在任何情况下都禁止运输的危险物品。这些危险物品中既有其危险性显而易见的各类化工产品,也有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公众容易忽视其危险性的物品,如香水、药品、汽车、电器,还有经过特殊手段保鲜的水产品,甚至某些动物、水果在特殊情况下也具有一定的危险性。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危险物品的种类还在不断增加。

危险品航空运输的分类

 第一类 爆炸品(分类
  1.1项 具有整体爆炸危险性的物品或者物质。
  1.2项 具有抛射危险性而无整体爆炸危险性的物品或者物质。
  1.3项 具有起火危险性、较小的爆炸和()较小的抛射危险性而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品或者物质。 
  1.4项 不存在显著危险性的物品和物质。 
  1.5项 整体爆炸危险性而敏感度极低的物质。 
  第二类 气体 
  2.1项 易燃气体。 
  2.2项 非易燃、非毒性气体。 
  2.3项 毒性气体。 

第一类 爆炸品(分类

1.1 具有整体爆炸危险性的物品或者物质。 

  1.2 具有抛射危险性而无整体爆炸危险性的物品或者物质。 

  1.3 具有起火危险性、较小的爆炸和()较小的抛射危险性而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品或者物质。 

  1.4 不存在显著危险性的物品和物质。 

  1.5 具有整体爆炸危险性而敏感度极低的物质。 

  1.6 无整体爆炸危险性且敏感度极低的物质。 

  第二类 气体 

  2.1 易燃气体。 

  2.2 非易燃、非毒性气体。 

  2.3 毒性气体。 

  第三类 易燃液体 

  第四类 易燃固体、自燃物质,遇水释放易燃气体的物质 

  4.1 易燃固体。 

  4.2 自燃物质。 

  4.3 遇水释放易燃气体的物质。 

  第五类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5.1 氧化剂。 

  5.2 有机过氧化物。 

  第六类 毒性(有毒的)物质和传染性物质 

  6.1 毒性物质。 

  6.2 传染性物质。 

  第七类 放射性物质。 

  第八类 腐蚀品。 

  第九类 杂项危险物品。 

空运进出口危险货物检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空运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检验和监督管理,保障旅客、货物和航空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规定和《国际航空运输危险货物规则》(以下简称《国际空运危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航空运输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检验和管理。 

第一条为了加强空运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检验和监督管理,保障旅客、货物和航空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规定和《国际航空运输危险货物规则》(以下简称《国际空运危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航空运输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检验和管理

第一条为了加强空运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检验和监督管理,保障旅客、货物和航空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规定和《国际航空运输危险货物规则》(以下简称《国际空运危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航空运输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检验和管理。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主管全国航空运输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检验工作。国家商检局在各地设立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商检机构),管理和办理本地区航空运输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检验工作。     

  第四条航空运输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包括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其检验、鉴定方法必须符合我国有关标准和《国际空运危规》的要求。未经检验的包装不准用于盛装空运进出口危险货物。     

  第五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各航空运输企业货运部门(以下简称航空货运部门)负责核查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验证单和使用鉴定证单,并对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进行查验。     

  第二章检验     

  第六条已取得出口商品质量许可的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生产单位(以下简称生产单位)对其产品厂检合格后向商检机构申请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验,并须提供产品标准、工艺规程和厂检合格单,对盛装液体的包装容器还须提供每个包装容器气密试验合格单。当改变产品设计、材质或加工工艺,须及时重新申请检验。     

  第七条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对包装容器的使用情况自检合格后,逐批向商检机构申请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并按使用鉴定规程规定提供有关的证明报告。     

  第八条商检机构依照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规程进行检验和鉴定,经检验和鉴定合格,分别签发《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以下简称《性能检验结果单》)和《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结果单》(以下简称《使用鉴定结果单》),对需要换发证书的凭上述结果单换发相应的性能检验证书或使用鉴定证书。     

  第九条使用符合《国际空运危规》规定条件的等效包装或有特殊要求的包装,需经航空运输主管机关认可后,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商检机构申请办理包装容器的检验和鉴定。     

  第十条国内运输部门、收用货单位发现空运进口危险货物包装不符合我国有关规定和《国际空运危规》,应申请商检机构检验。商检机构参照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进行检验、鉴定和出具证书。     

  第十一条申请空运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单位对商检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作出检验结果的商检机构或其上级商检机构申请复验。具体方法按照《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管理     

  第十二条商检机构对生产单位实行出口危险货物包装质量许可制度。生产单位须向当地商检机构办理登记和申请,经商检机构按《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考核合格、取得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质量许可证,或取得出口商品质量体系(ISO9000)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生产。     

  第十三条生产单位应按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建立健全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配备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     

  第十四条经检验合格的包装容器应按我国有关的规定和《国际空运危规》要求,在容器上印制包装标记、航空运输符号、工厂代号及生产批号。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所选用的包装容器应有商检机构签发的《性能检验结果单》。使用进出口的包装容器或使用国外收货人自备的包装容器,须附有生产国主管机关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包装性能检验证书,证明包装容器符合《国际空运危规》。     

  第十六条生产和使用单位应正确选择和使用包装容器,建立健全包装容器的验收、灌装、称重和使用检验制度。     

  第十七条当一批包装容器有两个以上使用单位时,生产单位可凭《性能检验结果单》到所在地商检机构办理分证。     

  第十八条空运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人员须经国家商检局考核并取得国家商检局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准从事空运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工作。     

  第四章查验     

  第十九条航空货运部门凭商检机构出具的《使用鉴定结果单》(正本)承运,并按航空运输主管机关规定进行包装查验并封识,如发现货物或包装与检验鉴定结果证单不相符时,不得承运。     

  第二十条当同一份《使用鉴定结果单》的货物需分批发运时,由航空货运部门在单证的分批运输记录栏逐批登记核销后,将原单证退回发货单位下次继续使用,货物全部运输完毕或有效期满,单证由航空货运部门收存或注销。     

  第二十一条危险货物仓储、运输部门,应按规定操作,分类存储,防止包装容器破损。当发现包装容器渗漏、破损时不得发运并应做好商务记录。

经豁免可以运输的危险品

1、情况特别紧急,并且采取其它运输方式不适合时,或者完全遵照IATA《危险品规则》的规定有悖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时,经有关国家(指货物始发站、过境站、飞越站和货物抵达的目的站国家以及运营人所属国家)主管部门预先批准,可以豁免运输禁止航空运输的危险品。在运输这些危险品时,必须保证其包装等要求符合同等条件下航空安全水平要求。

1、情况特别紧急,并且采取其它运输方式不适合时,或者完全遵照IATA《危险品规则》的规定有悖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时,经有关国家(指货物始发站、过境站、飞越站和货物抵达的目的站国家以及运营人所属国家)主管部门预先批准,可以豁免运输禁止航空运输的危险品。在运输这些危险品时,必须保证其包装等要求符合同等条件下航空安全水平要求。

2、豁免的危险品通常是客机和货机上限制运输的危险品,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证明能够达到"同等的安全水平",除符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8 的要求外,还必须包含能够保证该安全水平的所有条件。 

  3、豁免文件的内容至少包括:危险品UN/ID 编号、运输专用名称、分类、包装以及适用数量、特别操作要求、特别应急措施、收货人及托运人的姓名和地址、始发站和目的站机场、飞行航路、运输日期和豁免的有效期限等。 

  4、运输需要豁免的危险品时,托运人应在办理托运手续时将有效的豁免文件交给承运人。一份豁免文件的复印件随货运单一起运输,如果是国际运输,还需同时附上一份英文译文。 

  5、经豁免可以运输的禁止航空运输的危险品请参阅IATA《危险品规则》第章。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版权所有 天津欧丰物流有限公司天津货代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网津科技 访问统计